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邹某编写某游戏的外挂程序,通过网络售卖给袁某、于某、周某等人,从中获利103万余元。
经鉴定,邹某编写的外挂程序具有增加、修改、干扰以及破坏某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邹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年10月7日,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邹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根据刑法的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为他人提供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列举+兜底”的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结合立法原意及案件的各种主、客观情节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徐晓勇 陈卫方
来源: 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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